王七通过网上投递简历、面试等环节,于是入职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三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
王七的岗位是培训专员,专门负责对公司下属各门店店长的培训管理工作。
王七工作了一个月不到,有一天,公司人事突然约王七谈话,称公司在网上发布的该岗位招聘启事明确限定要求本科学历且必须在餐饮行业担任店长职务三年以上,但通过这段时间的考察,公司发现王七在工作中明显存在对于店长工作不甚清楚的情况。
公司调查发现王七仅有高中学历,在相关行业也仅是有过1年半时间的店员经历,与王七在面试时所填写的《求职申请表》中名牌大学本科学历及相关工作经历完全不符,故王七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公司《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填写有关个人的资料表,应该如实填写每一项目,不得有任何隐瞒和欺骗,如有虚假、伪造和不实之处,公司将解除合同。
公司依椐该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王七想不明白,劳动合同都已经签订了,自己也在工作中完全按照公司的要求在做,怎么因为求职时填写的一份申请表就被辞退了呢?
不久,王七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可否因为员工应聘时提供虚假简历解除劳动合同呢?
王七认为,其已经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按照公司的要求提供了劳动,公司不能因为自己在求职时的简历有问题就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认为,其招聘的培训专员系专门针对门店店长培训工作的,需要有一定的任职条件,特别是门店店长的工作经历及管理经验,而王七在求职时虚构其学历及工作经历以满足公司招聘条件,公司在发现王七的上述虚假行为后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有理有据的。
仲裁庭经审理查明,王七在填写《求职申请表》及面试时对于其学历及工作经历确有虚假描述,其真实学历及工作经历并不符合公司对该岗位的招聘要求,公司在王七入职后亦已将《员工手册》交其阅读,故仲裁庭认为公司按照其《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解除与王七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王七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劳动争议仲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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