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发现员工简历造假能开除吗

现在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用人成本,在招聘时都会要求职者有相关工作经验,如果在找工作时,求职者为了心仪的岗位而夸大自己的工作经验,入职后公司如果发现了工作经历造假解除劳动合同,求职者可以要求赔偿金吗?

甲至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不实的个人资料、身份证件、学历、经历、资质证照、健康报告、体检证明等或用其它不正当手法受雇的。甲在入职A公司职位的申请表中填写的在B公司的工作经历。A公司查明甲在B公司实际工作时间只有5个月,但甲在入职申请表中却写了1年,便以甲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甲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者之前的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决定录用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对于直接工作经验的考量,甲未能如实填报其之前的工作经历确有不妥,也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甲向A公司提交的职位申请表中填写的工作经历确实与其实际工作经历不符,其提供不实的个人资料,违反了诚信原则,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甲提供不实个人资料的,A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无需向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诚实信用原则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中应该遵守的基本原则,如果劳动者虚构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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