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明确规定简历不真实构成欺诈,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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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人力资源工作经历的人知道,简历中的水分还是不少的。一些求职者美其名曰“美化简历”或“修饰简历”,实则是往简历中掺水。对于这种情况,见多识广的招聘人员多能发现,处理办法是在筛选简历时即将其淘汰掉。但是,招聘人员如果是新手,老手忙中出错,使得少数“美化”得很好的简历蒙混过关,甚至经过层层把关而将简历持有者录用。

出现这种情况之后,如果求职者能够在工作中用能力证明自己确实不差,一般也能平安无事。如果求职者表现平平,较长时间难以进入应有状态,或是自己无意中说漏了嘴,那就露馅了,于是引起管理者和人事部门的注意,从而启动重新审核程序。在重新审核过程中,一旦发现简历过于虚假,被辞退是避免不了的。#体制内体制外就业比较#

这分为两种情况。在试用期内,一般是以不符合录用条件(简历造假自然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是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一般有考核证明)为由。试用期满转为正式聘用与签有正式合同,一般做法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时止损。这是快刀斩乱麻的方式,有的甚至主动给予双倍经济补偿,目的是走人了事,避免更大的损失,因为入职时间不长,即使双倍经济补偿,总共也没有几个钱。

有的会问,为何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净身出户”呢?因为用人单位要证明入职者欺诈很是麻烦,可能面临旷日持久的仲裁与诉讼,而且其中还有审核把关不严的过错。与其如此一番折腾,不如“给钱走人”利索。

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以前用人单位证明求职者“欺诈”比较麻烦,是因为缺乏具体操作依据。现在不同了,相关权威机构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求职者在简历中造假,不仅在认定上有了司法解释,而且一旦被证明“欺诈”,其将面临十分严重的后果。所以,如今求职,无论是应届毕业生还是辞职后重新就业者,都必须阅读并牢记这项最新的司法解释,而且严格遵守,否则有可能遗憾终身。

(一)一条新规颁布,诚信伴随终身。

人社部、最高法出台了一个意见,对求职“欺诈”做了明确规定。由于是两个机构联合发文,也就同时适用于人事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极具权威性。这条规定是:

十九、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条规定的基本意思是,你被用人单位解聘了,并告知你理由是缺乏诚信,提供了虚假简历,而且还不给你经济补偿,让你“净身出户”。你不服气,找到仲裁委或是法院,他们虽然受理此案,但一旦查明你确实提供了虚假简历并因此被录用和签订了劳动合同,对不起,谁也不会支持你。如此这般,你不仅弄丢了工作,而且还白白浪费了时间和精力。最为“要命”的是,你会收到一纸裁决书或是判决书,其中将你缺乏诚信的事实表述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你说你这辈子又该如何混下去?须知,再次入职时,用人单位是要索取前一家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其中就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二)简历美化不能无边无际。

这条规定告诉人们,诚实守信不再是一个口号,而是一个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体现到简历当中,就必须准确地将自身情况介绍给用人单位。简历可以美化,还不能以美化为名,行虚构之实。对此,求职者应该心知肚明,严格遵守。

虚假学历是指提交的学历证明不存在或得不到验证。这是明目张胆的造假,显然缺乏诚信,没有哪个单位能够容忍。在学历方面,比较多见的情况是,不完全准确地介绍学历,故意使用模糊字眼。比如,将独立学院学历证书表述为主办校学历;隐去成人学历证书中的“成人”二字;隐去在职学历中的“在职”二字;将专业硕士表达为硕士研究生。对于这些情况,有经验的招聘人员都能及时发现,如果进行学历验证更能发现,一般在简历筛选环节就被淘汰掉,所以不要如此自作聪明。

个人履历方面比较多见的情况是,投招聘单位之所好,有针对性按照招聘条件“制作”简历,也因此往往得到较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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